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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发布时间:2025-03-04 17:41:31来源:

为了保障广东省内职工的生育权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广东省政府特制定本条例,旨在为职工提供全面的生育保障。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员工。

第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设立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用于支付职工的产前检查费、分娩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产假期间的津贴等。

第三条 职工权利与义务:职工有权享受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同时,职工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信息核实工作,确保待遇领取的真实性。

第四条 监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使用和合理分配,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运行情况。

第五条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以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

通过实施本条例,广东省期望能够进一步提升职工的生育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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