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核心原则。通常情况下,当企业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某项应收账款已经发生减值时,应当计提坏账准备。这包括债务人破产、资不抵债等情况。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即使存在应收账款余额,也可能不需要计提坏账准备。
例如,对于那些具有特殊性质或用途的款项,如预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中的押金、保证金等,如果这些款项本身具有可回收性保障,则无需计提坏账准备。这是因为这类款项通常与特定交易相关联,且其回收风险较低。
此外,在集团内部往来形成的应收款项,由于其特殊的关联关系以及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力较强,通常也不纳入计提范围之内。这种做法既符合实际业务逻辑,也简化了会计核算流程。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行业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化的政策规定。因此,在具体判断某一项目是否应计提坏账准备时,还需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及当地监管要求进行综合考量。
综上所述,“下列各项中,不应计提坏账准备的是( )”,这一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具体的经济环境和企业自身特点。对于具备较高回收保障性质的款项、集团内部往来形成的应收款项以及其他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形,可以考虑不予计提坏账准备。当然,无论采取何种处理方式,均需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的规定,以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