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机构,它代表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对债务人的资产处置和破产事务进行监督和决策。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其发挥作用的核心依据,也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以下是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职权:
一、核查债权
债权人会议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对债权进行核查。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债权人需要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会议有权对这些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优先性进行审查,以确保债权清单的准确性。这一过程有助于防止虚假债权的出现,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
二、讨论并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需要讨论并表决由管理人制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该方案涉及如何分配债务人的剩余资产,包括分配的比例、顺序以及具体的操作步骤。债权人会议通过投票的方式决定是否批准该方案,若未能获得多数同意,则可能需要重新调整方案或寻求法院的介入。
三、监督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有权监督管理人(通常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担任)的工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承担着清理债务人资产、编制债权表、提出财产分配方案等职责。债权人会议可以通过听取管理人工作报告、提出质询等方式,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管理人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四、申请更换管理人
当债权人认为管理人存在失职行为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可以请求法院更换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人利益的集中表达者,有权提出此类申请,并提供充分的理由支持。
五、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债权人会议需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例如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继续或者停止营业、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等。这些事项直接影响债权人的权益,因此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的审议和表决。
六、提出破产重整建议
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会议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的建议。如果债权人认为债务人具有一定的挽救价值,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集体商议后,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争取让债务人摆脱困境,避免进入清算程序。
七、其他相关职权
债权人会议还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行使其他职权,如对债务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参与诉讼活动等。这些职权旨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
总之,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人利益的代言人,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其职权涵盖了债权核查、方案表决、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确保了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债权人应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的各项活动,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