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规定主要基于多方面的考量。一方面,间接损失通常可以通过具体的经济计算来量化,例如因延误合同履行而导致的利润损失等,这类损失具有较为清晰的因果关系和可衡量性;另一方面,精神损害赔偿涉及主观感受,难以精确量化,且可能引发道德风险,因此未被纳入国家赔偿体系之中。
尽管如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民众权利意识的增强,关于是否应引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讨论始终存在。一些学者认为,精神损害同样会对个人造成深远影响,应当予以重视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不过,任何调整都需经过审慎评估,确保既能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又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综上所述,我国国家赔偿目前侧重于对实际经济损失的补偿,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则采取了更为谨慎的态度。未来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仍将是立法与司法实践中需要持续探索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