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在工伤保险制度中,《工伤保险条例》是核心法律依据,其中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分别对工伤职工的待遇及用人单位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下是对这两条内容的总结与对比分析。
一、条款
第三十五条主要规定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因工致残后应享受的各项待遇。包括:
-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 工伤职工经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 工伤职工经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 工伤职工经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六条则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中的责任及赔偿方式,包括:
-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后,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配合工伤调查或者拒绝支付工伤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 对于因工死亡的职工,其直系亲属可以依法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关键信息对比表
项目 | 第三十五条 | 第三十六条 |
主要内容 | 工伤职工待遇及生活护理费 | 用人单位责任及赔偿方式 |
停工留薪期待遇 | 原工资福利不变,由单位支付 | —— |
生活护理费 | 需劳动能力鉴定,由单位支付 | —— |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 保留劳动关系,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 —— |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 保留劳动关系,安排工作或按月发放津贴 | —— |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 合同终止或解除时,获得一次性补助 | —— |
未参保单位责任 | —— | 由单位承担全部工伤待遇 |
工伤认定争议处理 | —— | 可申请复议或诉讼 |
违规处罚 | —— | 责令改正并可罚款 |
工亡待遇 | —— |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工亡补助金 |
三、总结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共同构建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框架,明确了工伤职工在不同伤残等级下的待遇标准,同时也划清了用人单位在工伤事件中的法律责任。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依法参保、及时处理工伤事故是避免法律风险的重要举措;对于职工而言,了解自身权益有助于在发生工伤后依法维权。
通过合理运用这些条款,可以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推动企业合规经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